改革背景
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变化,民事案件“申诉难”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之一,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势在必行。
推进情况
●启动
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《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》,2003年11月下发了《关于正确适用〈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,为民事再审改革进行了有益尝试。
●规范
2007年10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,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的事由,规范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,从而将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。
2008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要求:一是通过增加申诉复查程序的透明性,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申诉难问题。二是不鼓励反复申诉。《解释》中第24条第2款规定,“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,即发生法律效力”。三是建立再审之诉,进一步明确原则上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,以此避免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。另外还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期限(原则上为三个月)和以裁定方式结案的要求。
2009年,最高人民法院对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程序作出规定。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,规定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,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。二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,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,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。另外还规定了事由的审查、主体的审查和审查方式、径行裁定再审事项等内容。
●进展
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组建了立案二庭,扩充了审判监督庭。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及时对立案庭、审监庭进行了机构改革,以适应再审工作的实际需要。
●特点
一、突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,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明细化和法定化,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基于诉权申请再审,只要符合法定事由,法院都应当再审。
二、有效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,使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案件及时得到立案审理,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权。
三、突出司法科学、效率、规范的要求。
四、在保护当事人诉权同时,引导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,避免无理缠诉,无谓延长诉讼周期,影响正常诉讼秩序。
基本成效
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措施,使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具体而准确地阐释了如何适用修订后的《民事诉讼法》,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,既指导和规范了各级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行为,又正确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运用审判监督程序,从而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